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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一路口一刻钟18辆车“闯黄灯” 法律条文需更严谨
东方网记者蒋泽、曹磊4月9日报道:日前,浙江省嘉兴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对“闯黄灯违法”的原判,在法学界、舆论仍然对这次判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时,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沪上驾校以及司机对于“闯黄灯”的态度也各不相同。有评论人士指出,交通指示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在大众意见不同时,应当下足案外功夫,让法律条文更严谨,信号指示灯更人性化。申城一个路口15分钟18辆机动车“闯黄灯”申城一个路口15分钟18辆机动车“闯黄灯”今天下午4点15分,东方网记者在徐汇区零陵路和天钥桥路路口做了一个统计,15分钟的时间里,共出现18辆汽车“闯黄灯”。这其中既有私家车、出租车,也有公交巴士。尽管还没有到晚高峰,道路上车辆并不算多,但记者注意到,从零陵路左转至天钥桥路上的车道上,由于绿灯时间较短,积压了较多车辆,一次黄灯就有三辆车争先恐后的挤过停车线。东方网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私家车主,胡先生告诉记者,他遇到黄灯的时候,一般都是踩油门直接冲过去,因为“大家都在闯黄灯”。不过他说,一般老司机会在路口减速,“这是因为老手对自己的预判和通过能力更有信心。”他表示,在驾校学车的时候,师傅告诉过他,不管什么灯,在路口都要减速通过,但对于闯黄灯要被罚一事,师傅从没说过。不过,桑小姐在考驾照时也遇到过一次“闯黄灯被罚”的情景。她告诉东方网记者,“大路考的时候,我闯了一个黄灯,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考官就让我靠边停车。他问我怎么看见黄灯闪烁还要冲过来,于是在违反信号灯一栏后面给我打了个圈,于是只能重考。”而刘先生则碰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一次我在马路上练习时,也碰到了黄灯,一旁的师傅连忙催促我,踩油门,冲过去。”王师傅是上海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告诉记者:“我一天里,可以遇到许多次路口黄灯闪烁的情况,我都会减速停车,等下一个绿灯,我这种经常在路上跑的,事故见得多了,安全很重要。”不过他坦言,也有不少同行喜欢把车开得飞快,黄灯一定要冲过去,“可能有些司机性格比较急躁,上海道路早晚高峰也十分拥挤,遇上堵车心情不畅,看到黄灯就把油门当出气筒踩了。还有一些同行,希望抓紧时间多做几单生意,这种想法也不在少数。”正反方激辩:“黄灯亮后,车辆应如何行驶”正反方激辩:“黄灯亮后,车辆应如何行驶”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闯黄灯”做出二审判决之后,引起了法学界和舆论的广泛争议。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黄灯闪烁后,车辆究竟应如何行驶。”而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也是造成这次争论的原因之一。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道交法》所确定的以信号管制交通的语境之下,除信号灯允许通行的车辆以外,就是信号灯禁止通行的车辆,在逻辑上没有第三种可能。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论只有一个:绿灯亮后,可以通行;黄灯亮后,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红灯亮后,所有未过路口的车辆均不得通行。据此,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站得住脚的。对判决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无权创设法律。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应严格遵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能通过反推的方式创制新的规则,此类“新规则”层出不穷将影响公民对法律的预期。此外,“闯黄灯”应从道交法中“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去探究。“警示”和“禁止”明显不同,其含义应当是驾驶人遇黄灯应高度注意通行安全。有法律人士说:“红灯绿灯黄灯的定义是现代社会熟知的规定,如果要改变这些定义,就需要对大众重新进行普法工作。”有效减少“闯黄灯”案外功夫应下足有效减少“闯黄灯”案外功夫应下足但无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违法,不可否认的是,黄灯的设立初衷首先是要保障大众的交通安全。嘉兴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时,也从“重大公共利益”角度进行了解释:“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能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意味着,黄灯亮起,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则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有评论人士指出,尽管该案判决对解决“闯黄灯”问题具有导向作用,但也必须看到,要有效减少和杜绝“闯黄灯”现象,真正消除“闯黄灯”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功夫应该下在案外。例如道交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增加规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停止线后停车”。此外,一些城市的交通信号设施也应更加人性化,比如在交通信号灯旁增加倒计时提醒,让驾驶人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减速和停车准备,从而消除驾驶人的犹豫心理或者急刹车。作者:蒋泽 曹磊本文来源:东方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但无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违法,不可否认的是,黄灯的设立初衷首先是要保障大众的交通安全。嘉兴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时,也从“重大公共利益”角度进行了解释:“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能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意味着,黄灯亮起,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则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有评论人士指出,尽管该案判决对解决“闯黄灯”问题具有导向作用,但也必须看到,要有效减少和杜绝“闯黄灯”现象,真正消除“闯黄灯”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功夫应该下在案外。例如道交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增加规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停止线后停车”。此外,一些城市的交通信号设施也应更加人性化,比如在交通信号灯旁增加倒计时提醒,让驾驶人心中有数,提前做好减速和停车准备,从而消除驾驶人的犹豫心理或者急刹车。作者:蒋泽 曹磊本文来源:东方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本文来源:东方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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