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示范条款新鲜出炉 四类产品你买哪一种?
税延养老险示范条款新鲜出炉,“普通、万能、分红、投连”,你买哪一种?来源:慧保天下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发之后,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税延养老险的业务管理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并给出了详细的示范条款。按照收益类型的不同,示范条款给出A、B1、B2、C四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从形式上分别类似于“普通型寿险”“万能型寿险”“分红型寿险”以及“投连型寿险”,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投资偏好,同时也对不同类型产品条款给出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此前,有关文件已经明确自5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税延养老险的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个人投保,投保人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1000元。据了解,9家人身险公司已经获得首批试点资格,包括国寿、平安、太保等“老六家”人身险企在内,以及英大、中意、中信保诚三家中小型险企。据悉,目前9家险企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只待监管部门对产品进行批复就可以开始销售。业内人士认为最早5月底即可上市销售。四类产品满足不同投资偏好《暂行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款产品(每月结算)和B2款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从《暂行办法》给出的示范条款来看,A、B、C三类产品的基本条款是一致的,与普通的寿险产品也类似,主要规定了投保范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合同终止、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三类产品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账户利益条款”方面。示范条款共计给出A、B1、B2、C四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合同生效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前,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投保人设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照账户利益条款进行运作。四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对费用收取、结算利息、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其中A、B1、B2三款产品在费用收取方面的规定一致,均只收取初始费用以及产品转换费。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C款则有所不同,除了要收取初始费用,以及产品转换费外,还要收取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不过其初始费用最高限额为1%,低于A、B1、B2三款。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整体来看,A款产品为收益确定型产品,在形式上更类似于普通型寿险。B1、B2款产品为收益保底型产品,不过二者也各有特点:B1款在形式上更类似于万能型寿险,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账户利息;结算利率不低于保证利率;保证利率由各公司自行确定;如果产品账户注销,则只按照保证利率结算。B2款在形式上更类似于分红型寿险,每个季度末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按照保证利率计算收益;在开始领取前,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红利分配;实际分红水平取决于实际经营状况;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由于保险公司销售分红险过程中容易夸大收益率,从而导致销售误导,因此《暂行办法》也对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款为收益浮动型,显然适合投资偏好更为激进的消费者,从形式上来看,则更像是投资连结型寿险:保险公司设立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有不同投资策略,并决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不过,毕竟是养老保险,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暂行办法》对于投保C类产品进行了明确限制,投保人最多只能将每次交费的50%用于购买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参保人每次交费(含转入产品账户价值)时,购买C类产品不得超过其当次交费的50%。参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哪些公司可以从事个税递延养老险业务?个税递延养老险一向被视为人身险行业未来发展的最重要催化剂之一,诸多人身险公司都对该项业务觊觎已久。不过据慧保天下所知,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人身险企业只有9家,包括“老六家”的国寿、平安、太保、太平、新华、泰康,此外,还有三家中小型人身险企,英大、中意、中信保诚。未来哪些公司还有望获得试点资格?《暂行办法》也给出了标准,除偿付能力的要求外,还明确要具备较强的精算能力、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3)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險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4)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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