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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8 3:06:01

原标题: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就对国计民生予以支持、保障和规范的整体法律制度建设而言,2015年以来开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活动,是当前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正是因为民法典编纂意义重大,涉及问题广泛,因此它吸引了我国社会当然也包括法律界本身的极大注意,其中既包含着立法推动者的努力,也包含了各种争议。《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记载了作者为民法典编纂包括民法总则制定所做的一些理论准备工作,以及回应社会及法学界的争议问题的一些思考。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孙宪忠 著138.00元 / 2018年4月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社会包括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几代人的热切期待,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也曾经在1955年、1962年、1983年、2002年四次进行编纂活动,但是因为政治基础薄弱、法典编纂技术理论准备严重不足而招致失败。这曾经发生的四次编纂活动,对今天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已经无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迁,尤其是经济基础和国家治理方式发生变更,使得先前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完全无法嫁接。本书的内容,可以用“权利、体系、科学、规范”这八个字来概括。本书收集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为支持和说明民法典编纂而撰写的论文、讲演和文章。这些内容,首先是要解决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的问题。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10月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地把“科学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第一个要求,这和作者多年呼吁的民法立法坚持科学性体系性原则的观点是一致的。实际上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时,立法机构所做的说明报告也强调把讲法理、讲体系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本书内容中说明,在民法典编纂包括民法总则制定的立法活动中,坚持立法科学性、体系性,防止立法碎片化、枝节化,这是一种形式的理性,是从立法的源头限制立法任意和司法任意,这不仅仅是为了确保立法的质量,还是为了更好地承担国家治理的职责。为了确保民法典在依法治国原则下承担的国家治理的责任,我们就必须遵守民法立法的科学化体系化,而最好的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就是民法典。本书探讨了世界性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经验及其理论,对社会热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答案。本书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民事权利正当性方面的讨论。其重点在于为民事权利建立伦理根据,支持我国民法理念的实质进步。这一方面的内容,涉及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在民法典立法包括民法总则制定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另一个重大争议,就是旧有意识形态对人民权利承认不足、保障不足的问题。本书作者基于长期对于民法基本价值理念的研究,以及关于民法基本定位、民法作为国家治理基本立法的探讨,提出了更新民事权利制度基本理念,从道德伦理正当性的角度支持民事权利的法权观念。本书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法律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在民法典立法和民法学术研究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研究,恰恰在这一点上是落后的,是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的,也是不能满足人民权利保障的需要的。我国法学包括民法学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接受是不彻底的。法律行为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回答当事人类似于契约行为这样“私”的行为,为什么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问题。因为交易中的民事权利因契约而来,因此这个问题也涉及对民事权利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正当性的讨论。比如说,当事人在交易中订立了一个合同,这时候在立法上就必须回答合同为什么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公共权力必须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拘束从而保障合同予以履行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如果在市场交易中获得一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这时候我们也必须从法权思想的角度回答,为什么这个所有权的取得是正当的,以及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问题。我们知道,合同产生的拘束力也罢,所有权的取得也罢,都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情形,所以和这些情形相类似的,还包括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遗嘱的生效和撤销等。事实上,契约就是这些法权所代表的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变化的原因,而谁在支持契约,就需要法律伦理的支持和解释,进而要为立法和法院的裁判提供制度规范。古代法律所依赖的法权思想认为,这些民事权利的变动,效力首先来源于神灵比如上帝造法的意思,然后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对于这种交易秩序的认可和承认。总而言之,契约有效是因为神权保佑或者君权承认,因此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就是神和君主。在人文主义革命的时代,进步思想家们依据人民主权、自然权利等学说,否定神权法和君权法的思想,提出宪法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把权利的本源放在权利主体自己本身,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权利发生变动的正当性。这种进步思想导致了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法律行为理论强调当事人自己的内心真实意志表达,是法律效果的本源。这个理论不仅仅是民法制度和理论的重大发展,还是整个法权思想的更新和再造。它使人民成为真正的主体,从本源上承认和保护了普通民众的权利。历史上的工业革命、科技革命及人类历史发展均得益于这一理论。但是,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引入的前苏联法学,却彻底否定了法律行为理论的本来价值,它提出民事权利的本源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授予,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效力,也必须来源于公共权力的承认。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个核心被否定了。比如一项婚姻生效本质是当事人进行了婚姻登记,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1986年的《民法通则》虽然在很多方面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但是它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制度设置,和前苏联法学基本无二。本次民法典编纂之时,我国法学界很多人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认识,还是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没有发生本质的改进。即使是中国民法学界也是这样。本书作者从事民法学研究多年以来,一直在从事对这个重要理论和制度的探讨,早期就提出了系统清理前苏联法学的观点,在这一方面曾经有一些著述。本次民法典编纂,从提出最初议案到《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设计,作者都进行了多次的论证和意见表达。在相关议案和建议案中阐明了自己的想法,一些设想已经被立法采纳。本书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民法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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