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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
和裁判的技术规则的讨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无非是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法上的一项权利或者义务。但是,民事活动常常是分阶段进行的,比如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先订立合同后交付房屋最后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就是一个典型的而且常见的例子。在一个老百姓和开发商订立合同之时,经常的情况是房子还在图纸上面。这种标的物还不存在的合同,当然也是所有权还不存在的合同,应该不应该生效?生效的话,又是什么效果?以后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又是什么效果?法院如何分析和裁判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关于这些交易中涉及的权利分析和裁判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并不是十分清楚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建立的规则是,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但是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就是当事人已经接受了房屋的交付,甚至已经居住数年的时候,就是整个交易完成的时候。如果按照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的规则,就是说,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才能生效!这个规则的荒唐,实在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到1999年的《合同法》之中,这样的规则又改变为,出卖人在没有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时订立的合同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法》第132条、第51条)。如果依据这样的规则,那么老百姓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就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了。长期以来,作者都在探讨此中的法理和制度建设问题,因此在1995年我国《物权法》起草之时提出了“区分原则”,以此解决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的区分和法律根据的区分问题,将交易中的权利变动的分析和裁判规则从法理上和裁判效果上清晰分开。这个原则首先得到江苏、上海等地人民法院的应用,二十一世纪最初十年以来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的采纳和应用,也得到《物权法》的部分采纳。本书就这个原则的法理和实践应用,结合民法典编纂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讨论。本书第五个方面的内容,是《民法总则》颁布后对该法律的探讨,以及对下一步民法分则部分编纂的探讨。我曾经在一首小诗中说到,法典千年事,仓促铸大错。中国民法学术研究在近些年来发展很快,但是,其基本理论涉及民法的法权思想、基本的分析和裁判的技术规则的很多方面,都需要继续更新。考虑到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法制文化发达的体现,因此相关的民法科学性研究,还应该有更大发展。作者于北京天宁寺2018年1月作者简介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在更新我国民事权利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民法裁判理论、民法典编纂理论方面做出贡献。学术观点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得到相当的关注,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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