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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无罪 罚没财产予以返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9 20:34:32

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二是,无充分证据证实挪用资金为个人谋利。由于缺乏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 股票账户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账户内余额是否为申购新股所得盈利不清,且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也不清楚,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盈利。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文中的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文中从泰康公司挪用4000万元炒股为个人谋利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款、第22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 和第445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 第89号刑事判决 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衡刑初字 第2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三、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四、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五、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了解,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张伟春犯诈骗罪,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物美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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