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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在横琴购置房产等五类人可申请机动车入出横琴
机关报告,并在牌证有效期内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审批表》。 在申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 换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由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第十五条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前,将车辆驶离横琴,返回澳门,并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报备。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海关、 边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车辆如需入出横琴的,须重新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十六条 澳门机动车可以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申请换领。换领新的临时号牌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换领新的临时号牌,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由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领、补领、延期、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或者新增、注销备案驾驶人的,或者备案驾驶人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换领、延期的,应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后通过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按相关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进出境备案及相关手续。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十八条 澳门机动车进入横琴后,未经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第十九条 对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采用电子车牌识别技术,并接入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并保持标签完好。第二十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须在横琴口岸入出横琴,并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进出境监管。第二十一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有效期不超过 3 个月。有效期内,车辆可以多次入出横琴行驶。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进境后,应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届满前驶离横琴、返回澳门,并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仅限在横琴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入境号牌有效期;车辆须悬挂澳门机动车号牌,并将临时入境号牌安放在车辆指定位置,同时随车携带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携带有效出入境证件。第二十三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横琴道路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由横琴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在横琴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须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限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办理需要导致车辆超期滞留境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澳门机动车入境后,发生被盗、灭失或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海关等部门报告,并按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澳门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原状返回澳门(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车辆入境后发生严重损毁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经珠海公安交警、海关等部门确认后,车辆须拖吊返回澳门。第二十五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超过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滞留横琴境内或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布控查扣,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后,将车辆移交海关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对已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予以收缴,并自发现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须依据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三)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仍超期滞留境内, 且非因车辆本身发生灭失或损毁情况造成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须按“驾驶未申领号牌 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予以处罚。(四)驾驶人未持有内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无证驾驶”交通违法处以罚款 1500 元,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五)利用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国 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限制车辆再次入境。(六)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未处理完结横琴行政区域道路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七)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违反口岸出入境、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各口岸查验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八)横琴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常态化联系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对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的全面、有效监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划分的小型载人客车。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珠府〔2016〕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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