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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在横琴购置房产等五类人可申请机动车入出横琴
人驾驶,并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 康证明(港澳籍驾驶人除外)。第三章 办理流程第十一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牌证申领流程:(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客户端,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含图片资料); 横琴新区管委会通过网络对有关材料进行预审核。(二)通过预审核的机动车所有人根据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通知,到粤、澳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车辆唯 一性、安全性、是否具有改装的暗格、夹层空间等情况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将车辆检验信息(含车辆有关参数、图片等)推 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三)经车辆检验机构验车合格后,由交警部门网上预审通过后,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横琴新区管委会政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四)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在受理后对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确认函,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五)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确认函、机动车检验 报告,核对机动车所有人及符合申请资质的证明信息是否一致 及审核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临时入境条件,符合条件的,确 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电子信息,并推送至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六)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部门根据确认函、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电子信息、驾驶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资料,履行必要的现场核验、资料采集程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驾驶人备案手续。(七)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审核车辆及驾驶人备案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提交证明、凭证:(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款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政府公证处出具的认证缮本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属申请条件第(一)款的申请人,需提交上一年度全年纳税证明。属于申请条件第(二)款的申请人,需提交其持有的《横琴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横琴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所有人为澳门企业需提供业务委托书、受托人的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张。6.驾驶人为非港澳籍居民需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四)、(五)款申请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有效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属于申请条件第(三)款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申请条件第(四)款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社保证明、 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申请条件第(五)款横琴新区引进的特殊人才,需提交横琴新区政府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申请条件第(五)款中澳方派出机构派驻横琴的工作人员,需提交澳方派出机构和横琴新区管委会政府部门(及下属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张。4.驾驶人为非港澳籍需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内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续期 的,只需提交: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机动车所有人为澳门企业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一寸半的彩色照片 1 张。4.驾驶人为非港澳籍居民需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申请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确认函。(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 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属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款申请条 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澳门机动车所有人与横琴公司两者存在 隶属关系的证明资料。(三)粤、澳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不少于入境期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六)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出入境证件。(七)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 45 度、尺寸为 88mm×60mm的彩色照片 4 张。(八)《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审批表》。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后,3 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上述申领流程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十四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灭失、丢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牌证有效期内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三)《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审批表》。 在申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 换领新的临时入境牌证,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由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第十五条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前,将车辆驶离横琴,返回澳门,并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报备。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海关、 边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车辆如需入出横琴的,须重新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十六条 澳门机动车可以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前 30 天内申请换领。换领新的临时号牌前,车辆须驶离横琴,返回澳门;换领新的临时号牌,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由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行驶。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领、补领、延期、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或者新增、注销备案驾驶人的,或者备案驾驶人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换领、延期的,应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审核后通过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按相关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进出境备案及相关手续。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十八条 澳门机动车进入横琴后,未经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第十九条 对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采用电子车牌识别技术,并接入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并保持标签完好。第二十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须在横琴口岸入出横琴,并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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