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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在横琴购置房产等五类人可申请机动车入出横琴
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对已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予以收缴,并自发现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须依据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三)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仍超期滞留境内, 且非因车辆本身发生灭失或损毁情况造成的,除由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须按“驾驶未申领号牌 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予以处罚。(四)驾驶人未持有内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无证驾驶”交通违法处以罚款 1500 元,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五)利用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国 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限制车辆再次入境。(六)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未处理完结横琴行政区域道路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申请。(七)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违反口岸出入境、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各口岸查验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八)横琴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常态化联系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对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的全面、有效监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划分的小型载人客车。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珠府〔2016〕129 号)同时废止。6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细则》规定,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新区购置房地产(限住宅、写字楼、商铺),或在横琴工作,持有聘用合同并在横琴缴纳社保,或属于横琴新区引进特殊人才,均可以申请 1 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当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拥有实际运营的公司,或持有100%股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横琴新区土地,允许申请3个机动车出入横琴资格,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细则》原文如下: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按照《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入横琴并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澳门牌照机动车辆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管理。第三条 对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辆,由横琴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实施准入审核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牌证发放及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查验部门实施进出境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实施管理,并通过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须向横琴新区管委会申请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向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并经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道路行驶。第五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第六条 建立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以及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的业务办理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并提供网上预约、审核、办理等便捷服务。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按照“按部就班、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及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澳门机动车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一)在横琴注册设立至少一家独立法人公司,在横琴具备实体经营场所并已实际运营开展业务,允许申请 3 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二)在横琴注册设立一家持有 100%股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横琴新区土地,允许申请 3 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 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三)在横琴新区购置房地产(限住宅、写字楼、商铺),允许每个单位申请1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四)在横琴工作,持有聘用合同并在横琴缴纳社保,可以申请 1 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五)属于横琴新区引进特殊人才,或与横琴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国有企业)有合作协议的澳方派出机构派驻横琴的工作人员,凭澳方派出机构和横琴新区管委会政府部门(及下属国有企 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 1 个机动车入出横琴资格,并办 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六)对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限选择其中一个办理。珠海市政府可根据横琴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提出优化调整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行驶申请条件的意见,商省公安厅和驻珠海海关、边检等部门,报粤、澳两地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类型为 9 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客车。(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颁发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凭证,且在有效期内。(三)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保险期限不少于临时入境牌证有效期。(四)境内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均处理完毕。(五)安装电子车牌识别标签。(六)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3 年内无超出批准行驶范围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七)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机动车5 年内无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滞留境内交通违法行为。(八)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 5 年内无利用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越边境、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超范围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九)在境内外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十)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第九条 入出横琴澳门机动车驾驶人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第十条 每辆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最多可以申请 2 个备案驾驶人,备案驾驶人须持有能够多次往返内地与澳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车辆经横琴口岸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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