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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人认为关税自主是国民党外交上的一件空前成功的事件?
从整体上来看,从1928年7月至12月,5个月内,南京国民政府与12国签订了12个含有关税自主内容的条约。中国无疑在争取关税自主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当时有人在《东方杂志》上撰文评论说:“十年来所斤斤争执的关税自主,已不知开过多少会议,花了多少金钱,到了今日卒能载诸约章,成为事实,自不能不说是党国外交上的一件成功。”“这不独是中国外交史上绝无”,除日本外,与中国有主要商贸关系的国家都已经承认中国拥有关税自主权,中国终于可以在1929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则。《东方杂志》过去已有若干经济史学者判断,1929年税则的性质为财政性关税,根据王良行的研究,学者对于包括1929年税则在内的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历次修改税则的评价情况如下:赵淑敏认为它具有“相当的妥协色彩”,不能保护“风雨飘摇中的中国工业……与强大的外货与外资竞争”。孙翊刚主张1929年国定税则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同意的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是有范围规定的,实际上关税净是不自主”。他认为1929—1934年间历次税则修订的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关税收入”的“财政关税”。石柏林虽然不否认历次税则修订时,“多少还是考虑过关税壁垒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工业”,但也强调“南京政府争取关税自主的主观意图”和“直接目的”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收入,以弥补日益增加的财政赤字”,1929年国定税则可说是不以保护民族工业为动机。郑友揆的研究有大量的数据为证,观点基本与石相同。与以上观点不同的研究,目前为止笔者所见仅有王良行通过对1929年税则的各种数量分析,王氏指出“1929年税则似乎是一种兼顾财政目的的保护性关税”。签约现场其实施以后关税收入的猛增,是理由之一,另一项依据是1929年进口税则的竞争性进口商品(国内有同类产品的所有进口商品)税准的增长远低于非竞争性进口商品(国内无同类产品,且找不到相近替代物的进口商品)的增长。根据表315,1928年非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准为5.1%,竞争性进口商品的税准为4.1%。1929年前者增至17.2%,后者仅增至9.0%。尤其是生活必需品一项,1929年税率增至22.2%,比1928年的5.1%增长了4倍还多,而必需品是民众必须消费的,国内也无可替代性产品,所以进口量弹性小,只会增加关税收入。这样的税率反映出来的关税政策只能是财政性关税。国人庆祝1929年新税则的实施,是协议关税以来中国首次打破一律值百抽五的规定,实行有差等的七级税率,“即将各种物品微分七类,就其性质,课以差别之税率。两两相较,已觉此胜于彼矣”。它的实施使税准大幅提升,关税收入大为增加,稳定了国民政府财政的同时,巩固了其政权。由于它的制定是在满足英法美日要求的前提下,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对于中国弱小的工商业起到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这个税则,虽比以往都进步,但肯定不能让民族主义者和工商业者满意,“惟当时政府声明新税则系过渡性质,有效期间一年,一年以后另定完全自主之国定税则,故舆论虽表不满,而已其为暂局,则亦认为无重大关系”。张宪文、张玉法主编:《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六卷》,2015年版。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浙江大学近现代史硕士生萧宸轩
为什么国人认为关税自主是国民党外交上的一件空前成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