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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特殊且理性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9 0:00:52

,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基于此,龙俊建议,在立法中增强网络合同订立的仪式感。“网络合同订立不要太简单,可以在网络交易中设置某些障碍,使得网络合同的订立变得稍微困难一点,比如,要求某些形式上的要件。既然网络交易有特殊性,那就相应地应当在民法典中加入对网络交易的特殊规范。”“社会与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理性的,保护的意义在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而不是一味地以‘未成年人’的身份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龙俊说。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文明与安全针对当前网络文化消费活动中,存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网游成瘾、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有必要通过更详细的立法作出规定。”程啸认为,应当有针对性进行一些专门立法。他建议抓紧颁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通过详细具体的规定来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文明与安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针对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专章予以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建议大幅度拓宽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目前草案第二条中将互联网文化产品排除在外是错的,“要把这个纳入进来,而且把其他的P2P金融和活动都纳入进来,不要弄成电子网络零售法,要弄成真正的商务活动的电子版的法律,也就是商务法的电子版”。对于网络文化消费中的未成年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首先要将保护主体分第一线和第二线,一方面,未成年人需要保护自己,为了让孩子自我觉醒和成长,家长也要提供保护。另一方面,网络文化消费产品和产品提供方也负有保护责任,要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和素养,依法办事、依法消费、依法创业、营业。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产品服务提供一方的责任将更加多样。其次,对于互联网监管,政府肯定要承担监管责任,而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一些创新,应当坚持包容审慎政策,同时也要坚持基本的商业规则和法律原则。此外,李富成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还可以采取多种保护机制,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平台可以采取限时、分级限龄、消费限额等做法。“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希望社会各方都能够合力去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呵护他们的成长。”付强建议,一方面能有正确的政策引导,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另一方面,建议在监管方面能够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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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特殊且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