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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禁止车辆设商业广告
澎湃新闻记者 欧阳李宁上海市官方版的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6月1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官网发布《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就草案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35条,第1-6条主要是总则性规定,第7-9条主要是设施供给方面的规定;第10-13条主要是调控机制;第14-23条主要是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规定,占整个规定篇幅的近30%;第24条是用户要求;第25 -33条主要是对政府的要求,第34、35为附则性内容。在车辆管理方面,《草案》要求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在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草案》指出,“除已注册的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可以在本市外环以外继续经营至3年使用期满外,本市禁止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草案》起草说明表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快速发展,方便市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乱投放、乱停放现象突出;经营者线下运维管理不到位;缺乏统一的经营规范,用户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这些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解决。设施供给:支持和鼓励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用《草案》提出,上海市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由运营企业、行业协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市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秩序治理,持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供给方面,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编制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实现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划定禁行区域、道路的,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意见。《草案》表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明确停放点设置条件、布局和设施要求。本市支持和鼓励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用。车辆投放:采取免押金模式将获动态调节优先考虑在车辆投放方面,《草案》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册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电子号牌注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未经注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本市根据国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投放的要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分区域实施调控。”《草案》指出,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由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筹。浦东新区、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嘉定、崇明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实施属地调控。《草案》明确表示,对采用免押金等符合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鼓励方向的经营模式,在车辆动态调节时予以优先考虑。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ofo以及哈罗单车的用户在上海都可实现信用免押。此外,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动态调节指标要求运营企业核减车辆的,运营企业应当执行。 未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投放车辆。此前,哈罗单车以及滴滴旗下的青桔单车都先后在深圳、广州因为强投车辆被叫停。企业管理: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草案》明确,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ofo开始推行车上广告商业化,根据该《草案》,这一模式在上海可能无法实施。《草案》还提出,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草案》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冻结和骑行后交纳费用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应当在收取时事先告知用户。企业合并:因合并等发生主体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和认定允许投放的车辆数量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企业合并在所难免。《草案》规定,运营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和认定允许投放的车辆数量;运营企业实施分立、合并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退出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违规车辆清理:城管执法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草案》也对企业的一系列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运营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投放车辆、未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履行主体变更或者退出义务等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指出,车辆未经电子号牌注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违规车辆清理方面,运营企业不及时整理未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区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对滞留车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上海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禁止车辆设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