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K88软件开发文章中心办公应用办公应用05 → 文章内容

直播打游戏缘何被判赔2000万?网游直播行业将何去何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1 2:04:31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渠佩佩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前 言近几年,网络直播深受网友的青睐,一时间“四面开花”。被称为我国“第九大文化产业”的网络游戏更是迅速风靡全国,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下,一批批网游直播平台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的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纠纷,例如最近YY直播平台因直播“梦幻西游”游戏而被判赔2000万。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这一新生事物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网游”及“网游直播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界定“侵权”?网游直播行业又将何去何从?案情速递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缘起为网易公司发现华多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直播了“梦幻西游2”游戏(以下统称涉案网游),经交涉未果后提起诉讼。2017年10月24日该案宣判,广州知产法院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YY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判令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驳回原告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探究分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认定为一种作品类别,这就使得网游的保护处于困境中。以往判例中往往是将整体游戏拆分为不同的部分分别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如“QQ堂案”[2]。但抄袭者往往会对游戏的场景、角色做一定的修改,这就到这两个游戏虽然整体较为相似,但独立的要素却很难认定为侵权,导致侵权认定难、抄袭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同时上述判定方法忽略了网游的连续性,尤其是故事性较强的网游,其整体性被忽略,从而导致网游保护范围的限缩。直到奇迹MU一案[2]中才首次将游戏整体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但该案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条件和方法等,导致至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本案中涉案网游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自然也成为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直播打游戏缘何被判赔2000万?网游直播行业将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