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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为贿赂他 伪造工资表套现
原标题:下属为贿赂他 伪造工资表套现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信息科科长、南京市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主任徐某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4年期间,徐某在担任运管处信息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及联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运管处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开发,硬件设备的采购以及负责联网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张某某、娄某某、黄某等人所送钱物共计人民币46928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在兼任主任的联网中心,他“吃”了10万徐某生于1962年9月,大专学历。2004年运管处成立信息科后,徐某担任副科长,2008年担任科长。信息科的主要职责是承接上级的科技项目申报,运管处的信息化工程实施,以及全处信息化网络的管理及信息化工作的实施,及全行业统计工作。2004年,运管处联网中心也同时成立,性质为运管处下属的集体企业,徐某于2011年10月到联网中心兼任主任。虽是运管处下属企业,但联网中心也要想办法自己找食吃。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准备开发公路客运ATM自助售票系统项目,为了这个项目,联网中心原副主任张某某找到徐某,希望他能提供帮助。时任信息科科长的徐某遂利用职务便利,为联网中心提供帮助,使其获得开发经费80万元。事后,徐某收受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2011年,在南京汽车客运南站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徐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联网中心承接该项目中的“智能站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提供帮助,事后,张某某伪造工资表,套取现金7万,其中5万送给了徐某。2007年至2010年期间,徐某利用分管联网中心信息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联网中心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3万元。要求业务单位帮自己买高端单反相机除了为“自己人”牟利,徐某也为外单位的人提供了不少帮助。2005年,徐某帮助江苏某公司在运管处热河南路运政控制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顺利中标,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2009年,徐某再次帮助刘某在运管处王家湾运政控制指挥中心项目中顺利中标,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2009年至2010年,徐某为杭州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运管处采购网络交换机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2012年,徐某利用担任联网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在某市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采购中顺利中标,收受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9280元。2010年下半年,徐某帮助某工控机厂家在南京汽车南站客运信息化项目中顺利中标,事后通过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苗某某收取人民币5万元。2014年上半年,徐某帮助江苏某科技公司在运管处购置广域安全网关项目中顺利中标,事后又通过苗某某收受人民币3万元。2011年上半年,徐某又帮助黄某获得运管处道路运输行业数据分析及辅助决策系统项目,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2013年上半年,徐某帮助南京某网络公司在南京市公路联网信息系统改造工程项目硬件设备采购中顺利中标,收受纪某某给予的现金,此外,他还要求纪某某给他购置高端单反相机尼康D800相机及镜头,二者合计7万元。公诉人建议量刑在10年至12年间庭审中,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自己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业务单位有求于他,他能帮他们争取到项目,为了感谢,这些人才送钱给他。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痛心,并表示将积极努力重新做人。公诉人认为,徐某犯罪情节严重,按法律规定,应在10年以上量刑,鉴于徐某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家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也可从轻处罚,建议在10到12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纵观全案,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这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同时表明徐某认罪悔罪的基本态度。在到案后,徐某多次提出积极退赃,也是对受贿的一种悔罪态度,并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在公诉人建议刑期的最低限度上量刑。
下属为贿赂他 伪造工资表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