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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涉抄袭被判赔601万元,“差评”被质疑洗稿千万融资要黄?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8 3:13:07

原标题:58同城涉抄袭被判赔601万元,“差评”被质疑洗稿千万融资要黄?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让恶意抄袭者无路可走,让简单复制者付出惨痛代价。日前,自媒体“差评”融资事件引发广泛争论,由于没有看到所谓“洗稿”文本与“原创”文本的对比材料,所以,不好做过多评价,但是,不论是自媒体,抑或是其他信息服务竞争领域,恶意抄袭或简单复制者,都会付出惨痛代价。以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韩华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58同城)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一案为例,58同城因涉嫌复制、抄袭韩华公司网站上的分类信息,一审被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58同城需赔偿601万元,二审终审被判维持原判。简单说,58同城已经用自身经历说明,在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之下,想要靠简单复制、恶意抄袭谋求不当利益或不正当竞争,不仅会遭到法律的严惩,也会付出惨痛代价。前车之鉴:58同城涉嫌抄袭,一审被判赔601万元韩华公司是创立于2006年“奋斗在韩国”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主要面向用户提供包括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2017年1月,因涉嫌信息抄袭,58同城被韩华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韩华公司诉称,58同城在未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大量直接抄袭、裁剪“奋斗在韩国”网站上的租房信息内容及图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出1000万元的索赔请求。在案证据显示,58同城在与韩华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曾提及双方“虽然部分业务有一定的重合,但作为互联网服务行业,我们相信我们的合作能够高效更好地服务在韩国乃至全世界对韩国感兴趣的华人群体“,主动表达了合作意愿。2017年7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58同城未经韩华公司同意,大量采集加工来自“奋斗在韩国”网站上的分类信息,并发布在58同城上的做法,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具有不正当性,对韩华公司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58同城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及合理开支共计601万元。坐实抄袭:58同城上诉被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不服一审判决,58同城在上诉期内,向北京知识产权保护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58同城上诉,维持原判。至此,58同城通过不当手段采集同业竞争者网站上的信息,不仅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而且还被予以惩罚性判赔。在案信息显示,虽然法院认定58同城构成对“奋斗在韩国”网站信息的不当采集、加工和使用,但是,对于58同城的违法所得或韩华公司遭受损失,均存在不确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58同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韩华公司沟通未果后,以网友名义发帖,截止第一次开庭时尚未删除全部涉案链接,在第二次庭审中又称系用户自行删除链接,且不论用户同时在两站发帖,又同时删帖,明显存在造假的嫌疑。对于这类违背诚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承担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否则可能对该类似行为模式起到反面的示范作用,即在知名企业开拓新市场时应不断创新、合法合理竞争,而不应以不正当手段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挤占该新市场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市场份额。因此,为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震慑效果,提高侵权代价,一审法院对于韩华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酌情予以支持,虽未全额支持1000万元索赔请求,但酌情判赔601万元。案件反思:让创新得到保护,让抄袭者无路可走在58同城与韩华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从业务运营时间来看,韩华公司早于58同城,从知名度上来看,58同城作为在美上市公司,知名度远高于韩华公司。简单说,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58同城原本就会比韩华公司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但是,58同城不仅没有合理避让,还使用低级的竞争手段,采取简单复制、抄袭的方式,将韩华公司网站上的信息大量“搬”到自己网站上,与其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不相匹配。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58同城本应进行合理避让,并利用自己优越的市场资源和合法的商业途径进行公平的竞争,创新网站内容,进而发挥正面的示范作用,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但实际情况是,58同城故意将他人网站中内容据为己有,不正当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和商业机会,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建议58同城“考虑自己的行业影响力,以实际行动为行业树立榜样地位,而非率先破坏竞争规则。”事实上,最近争论比较激烈的自媒体“差评”融资事件,也是类似的道理。在形成一定影响力之后,一定要更加注意珍惜保护自己的声誉,采用更加合理的方式进行内容创作,而不是采取“洗稿”这一比“简单复制”技术稍微高点的手段,对他人在先创作的原创作品,实施变相或隐蔽侵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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