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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文化消费亟待破解三大难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8 3:09:27

原标题:网络时代文化消费亟待破解三大难题在网上直播互动、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如今,文化消费也进入“网络时代”,与此同时,消费纠纷不断涌现。随着文化消费转型升级,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规范的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成为新的难题。日前,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指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社会、行业多方努力、密切协作,共同营造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消费纠纷难解决:互联网不应成为法外之地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态。专家认为,借助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网络文化市场已成为文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最具扩展空间、最贴近广大消费者的领域。腾讯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伴随“互联网 ”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也不断涌现。近年来,网购中的假冒伪劣食品肆无忌惮,网络虚假广告防不胜防,恶意滥用P2P商业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你追我赶频频跑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认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等特殊属性。因而在实际中,非理性消费引起的纠纷较多,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此类纠纷鲜有明确规定。“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要紧追科技进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滞后于互联网创新的现象。监管发展难兼顾:让网络消费进入良性轨道面对网络文化消费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网络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不能被简单定性,需要透过具体行为和事件来分析法律责任问题。“首先应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必须考虑网络服务合同的一些特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互联网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多通过网络订立并且只能在网络世界履行,比如游戏玩家要玩网络游戏必须在网游提供商平台注册;二是服务提供过程中因算法不透明会产生引起歧视性交易的风险,影响用户接受服务的质量;三是绝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内容,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法对条款加以修改或协商。此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会被大量收集,如何保护用户隐私权不受侵害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加强监管确有必要,但也有专家提出忧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说:“如果因为监管措施的严格,而导致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审查成本,那么就可能增加新兴产业的成本,最终大家不愿意往新兴产业投资了,这样平台方和消费者的利益都会受损。”专家呼吁,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互联网企业也应与时俱进,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契约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政府在监管中也要关心企业利益诉求,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更好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青少年“打赏”难遏制: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上网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非理性消费一再引起争议。沉迷网游、高额打赏等案例层出不穷。专家总结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特征,如集中充值、隐藏性强、感性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后等。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是父母尽到监护责任。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要关心未成年人在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风险。专家也指出,仅靠父母是不足以完全管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行为,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责任,应共同努力,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作为企业,我们也做了积极探索,比如研发防沉迷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号或手机,成年人可以从后台实现控制,任何时间的消费、登录、充值都一目了然,并且随时可以操作关闭。”腾讯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说。专家建议,平台方应加强正向引导和内容审核,发现违规内容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现象绝不姑息。同时,可进一步完善账号实名制,多管齐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文/新华社记者 史竞男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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