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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用朋友的手机微信给自己转款16000元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郭某是一年前认识的朋友关系,2017年11月30日1时许,黄某与郭某在某酒吧喝酒跳舞,期间郭某将自己的一块手表戴在黄某手上,后郭某在使用微信支付酒吧消费输入支付密码时被黄某看见支付密码并记住,二人从酒吧打车回到郭某入住的南昌市永叔路一酒店后,郭某因饮酒过度倒床休息,并将手机交由嫌疑人黄某让其帮忙充电,期间黄某打开郭某手机,并利用事先记住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郭某的微信分两次每次转账8000元(共计16000元)至自己的微信号上,之后黄某将郭某手机微信内的转账记录删除,并离开酒店回到位于西湖区桃花镇一小区的家中。当日早上7时许,黄某登录自己的微信接受上述转款,随后变更自己的联系电话,不登陆微信。郭某在联系不上黄某后报警。2017年11月30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西湖区桃花镇一小区内将黄某抓获。案发后黄某主动退回16000元及手表,郭某对其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女子用朋友的手机微信给自己转款16000元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