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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拦截合法软件法律不允许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10 2:28:57

原标题:恶意拦截合法软件法律不允许案情:A公司是一家小公司,其通过购买核心通信技术,开发了一款软件,名为:“×××远程管理系统”,又叫“×××远程控制软件”。该产品通过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检测,并得到了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颁发的软件销售许可证。而B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主营安全领域的互联网服务企业。2016年10月份,A公司接到众多客户反应:他们在使用该产品时,B公司的杀毒和体检会对该产品报毒,进行拦截并清理。考虑到B公司良好的信誉和较大的用户量,A公司便将自己开发的“×××远程控制软件”提交给B公司软件开放平台。但是这一提交,问题来了:先是B公司软件开放平台以各种理由不予审核,在A公司按照B公司软件开放平台的要求进行修改后,仍然置之不理。后来甚至对A公司的软件直接报毒,导致该软件产品至今还被拦截、清理,造成损失不可估量。解析(京师律师事务所 庞理鹏):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纠纷。B公司对A公司显然构成了侵权,主要理由如下:首先,A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其开发的“×××远程控制软件”不仅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且获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明该产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正常安装使用和销售。而B公司开发的产品却对该软件报毒,进行拦截并清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也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得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同时《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要求,提倡公平竞争,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B公司产品对A公司开发软件直接报毒、进行拦截并清理的行为,损害了B公司的商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A公司将自己开发的“×××远程控制软件”提交到B公司软件开放平台进行检测,但B公司只是说检测不通过,但是却未说明具体原因。该做法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作为互联网安全领域的一个龙头企业,B公司理应本着服务于用户的理念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但是本案中,B公司却远没有做到这一点。最后,B公司在未对“×××远程控制软件”进行客观评价的情况下,对A公司开发的软件直接报毒,误导用户拒绝使用该软件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要求: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B公司在未对A公司所开发软件进行客观评价的前提下,就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该产品直接进行报毒,造成广大用户对该产品产生了误导性认识。在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扰乱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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