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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领走”类金融机构 或逼退牌照套利业务
银保监会“领走”类金融机构 或逼退牌照套利业务■本报记者 傅苏颖5月14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对此,厚生智库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银行对房地产企业放贷受约束后,曾有大量资金绕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进入房地产公司,成为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给经济带来一定负担,表外业务要负很大责任。由于是表外业务,使得金融监管系统无法了解具体的放贷情况,从而形成一定潜在隐患。在此背景下,自去年以来,表外业务被监管层纳入监管,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长期不归银保监会监管,造成监管困难,形成了“死角”。现在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划归银保监会管理,将实现监管全覆盖,令这些类金融机构无法利用模糊身份来躲避监管。前华夏银行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罗祉琦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机构改革的角度来看,此次商务部剥离对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有助于促进金融监管职能的统一。根据监管主体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银保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一位融资租赁企业内部人士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都比较有限,大部分还是依赖银行资金,也因此决定了其只能做少量业务,同时,相比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同业市场拆借资金而言,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融资能力有限。划入银保监会之后,将实现两类租赁公司监管标准的统一。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虽数量较多,但受制于有限的融资渠道、高资金成本,除少数公司做大规模外,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规模均不大。罗祉琦认为,从防范金融风险层面来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数量最多时接近1万家,超过半数为无实际经营的空壳,或是从事套利业务,扮演银行等金融机构通道的角色。“类金融机构统一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上述机构的套利空间将消失,将和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保理等一起纳入监管,一大批不符合新牌照准入的机构将在残酷的竞争中消亡。”罗祉琦表示。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几年,我国典当、租赁和保理业务成为各种影子银行业务的集中领域,相关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等现象较为严重,这成为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通道套利的重要工具。把这三类机构划入银保监会符合统一金融监管的大方向。此次改革之后,将有利于银保监会加强对三类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的现象。“通过拿下融资租赁、保理等牌照,进行倒卖牌照或从事金融套利业务的资金方,或将退出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实业投资领域,这也符合‘脱虚向实’的政策引导。”罗祉琦认为。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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