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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走向信息化、系统化、精细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7 23:22:24

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为实物制作数字化档案,它能在系统数字化档案存储区中保留50年。”“为何设计保留这么长的时间?”李旭东介绍,复杂刑事案件一般会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程序,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些案件,如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张高平叔侄案件等,都是一二十年后又开庭审理。每次开庭审理,证据、尤其是客观性强的物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这也是今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保管环节、硬件设施等作出明确而严格规定的重要原因。“为确保涉案财物万无一失,这个房间还装有多部实时监控探头,形成室内360度无死角监控网,并采用红外线感应技术,对动态物体自动捕捉录像和警报提示。”应用:支持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根据《规定》,涉案财物是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李旭东看来:“涉案财物管理是司法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将其视为证据收集活动的延伸,是 证据保管链条 的重要构成。因此,我们研发这套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系统时,设计了一套从接收、登记、入库、核查、办案支持到移转的完整流程,降低了涉案财物可能存在的损毁或灭失风险,规范司法行为,支持办案。”他介绍,该系统之所以设计运用大容量磁盘阵列、数据存储设备,内置数字监控、数字成像、密闭保存、专用设备保管、实时行为轨迹记录、保管人身份识别等设备,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人员与涉案财物实体的接触频率,有效维护涉案财物的安全。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还设计了统计分析功能,从证物类别、数量、案件性质、地理分布、时间序列等多个维度对证物进行统计分析,对预审、庭审和案情发展研究提供支持;可以自动生成涉案财物管理报表,报表分为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可以自动生成涉案财物管理分析简报,对涉案财物的案情特征进行描述。“随着数据库的不断增大,该系统将通过足够多的数据分析、归纳,不断提升涉案财物管理水平,服务办案。”李旭东对此很有信心。“只看涉案财物的照片就可以办案了吗?”李旭东说目前还不够便捷。因为,该系统还没有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软件联网,但管理员可以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将相关案件数字化档案制作成多媒体信息光盘,为预审或庭审人员提供有效的示证支持,大大降低预审或庭审中实物出示率,且视频资料可以根据需要将相关涉案财物上的细微特征放大,便于质证、示证。不过,李旭东的心里还有更高的目标,他设想着延伸建立二级监控系统,在智能电子密集柜内加设监控探头,让管理员能够通过主操作平台监视屏即可观察被保管物的适时状态。延伸支持预审、出庭的虚拟物证成像系统,通过普遍建立三维影像模式,对涉案财物数字化描述更加逼真,使办案人员在预审、出庭环节尽可能少地出示实体物证的情况下完成示证工作。延伸专属网络互联系统,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与相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实现涉案财物信息网络传输,以降低移转环节可能发生的对实物的损毁、灭失、变性等情况。同时,也可满足提前查验实物的数字化信息,再由接收机关决定具体移转哪些实物。设想:公检法一库,兼具鉴定功能“其实,我最大的愿望是探索公、检、法共用一个涉案财物保管基地。这样不但能降低司法成本,而且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之间相互移转涉案财物对实物带来的诸多风险。”采访即将结束时,一直不停地称赞这套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李旭东突然流露出期冀的神情,他对未来更智能化的管理充满渴望。李旭东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一个公、检、法等共有的涉案财物保管基地并非难事,问题的关键是由谁来管理,但在他看来,这并不个难题。他认为,公、检、法、司四家政法机关中,司法部门相对超脱,可以由其管理涉案财物保管基地,其他三家交接涉案财物时,在按照法律程序仔细查验、审核保管基地的实物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只须更换检索与开启存储柜的密钥(或密码),便可完成移转、交接程序,方便快捷。“当然,要建立这样一个涉案财物保管基地,必须配套建立一个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物证鉴定中心。”李旭东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且是客观证据,证明力最强,在诉讼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必须保证接收时物品的真实性,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诉讼过程。例如,同样是一包白色的粉末,扣押的办案机关如果在外边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毒品,但在移送到保管基地的途中被掉包为面粉。保管基地的工作人员接收时,只是根据移送方提供的说明、鉴定意见或记录等来“认定”实物的类别、性质,而这种“认定”其实是一种推定。一旦发生“此物非此物”问题,极易造成错案或刑事诉讼、惩治犯罪的失败,影响司法公正性。前段时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报道,26年前广东省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了北京市民孙先生两幅“家传名画”――吴昌硕的《梅花》和李苦禅的《鹰》,后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警方释放了孙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画作至今没有返还。警方给出的解释是:经鉴定,两幅画是赝品,已经丢失。“如果设有公检法共用的涉案财物保管基地,并配套建有物证鉴定中心,对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了科学有效的鉴定,就能确保被保管物物理和化学属性的真实性,更不会出现丢失的情况。”李旭东期待着这一天早点实现。而他的想法并非天方夜谭,据了解,上海市嘉定区公检法三家已经着手做这方面的工作了。(原标题:涉案财物管理走向信息化、系统化、精细化)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走进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室,仿佛置身于一个科研室。门口处的长桌上画有刻度,长桌后面三脚架上放着真彩三维成像仪,真彩三维成像仪前面有可旋转的托盘。再往里走,就见左边有台ATM机似的机器,机器右侧上面有3个显示屏、下面是键盘,左侧顶部有高清摄像头、下面是尺寸坐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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