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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软件升级算修理 多次升级不好应换机
手机援助栏目:您好!我于2004年11月21日买了一部某知名品牌手机。随后发现有自动关机现象,12月来到该客服中心修理,检测结果是软件版本太低需要升级。但升级后,我发现铃声又不能正常工作了,只有关机铃声才能关掉。我又于12月25日来到其另一客服中心,检测原因是在第一家客服中心系统升级时没有做好。这两次维修工作人员都拒绝开修理单!随后我的手机在短信界面中,符号输入又出现了问题。我只好给厂商总部打电话,最先咨询的结果是软件升级算维修,可以出维修单,但随后总部又说,现在新改的规定,升级不算维修,可以出维修单,但不能做换机依据!我又先后去了这两家客服中心补维修单,第二家客服中心在我的再三要求下给我补开了,但第一家客服中心还是不给开。第二家客服中心说我的手机只能返厂修理,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但我在三包规定上看到应该是一个月的时间。而第一家客服中心检测我的手机后,说这不算问题。至今我也没再去修,一部普通的手机已耗费我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了。我感觉一个普通消费者面对一个公司时显得太渺小了!在这里我想问一下贵报,软件升级算不算维修?第二次维修时,判定是第一次升级引起的故障,那责任是不是应该由第一次维修来承担?投诉人:郑宇楠首先回答消费者郑宇楠的两个问题:软件升级算一次修理;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当消费者遭遇手机需要进行软件升级的问题时,到底该找谁,并且该不该付费呢,这在以前的三包规定中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来自信息产业部的最新解释,手机软件问题也属质量问题,手机进行软件升级,不但不应收费,而且要算作一次维修,以此来执行三包法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也曾就此指出,如果有某种品牌型号的手机确实存在先天不足的话,尽管国内还没有一个具体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产品进行相应的完善工作。而且,生产企业对于原来的低版本软件的完善过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升级”的概念,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升级”不仅是弥补过去的失误,还有一个功能增加的过程,而现在有些生产企业所谓的软件“升级”,实质上是对原来的软件“打补丁”,是对原来的低版本问题软件的修补。如果手机软件有先天的缺陷并且问题比较严重的话,消费者可以搜集有关证据并集体投诉到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经过核实后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负责人认为,如果确实属于先天缺陷产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自动关机、死机等),消费者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产品本身在出厂时就不是合格的产品。如果去维修时再让消费者掏软件“升级”的维修费,更是不应该。而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生产企业给消费者提供的是不是合格产品的问题,不存在有没有超出三包范围的问题。手机三包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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