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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陈汉腾内幕交易智慧松德 罚没140万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2 18:57:45

5月29日消息,证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汉腾存在内幕交易智慧松德(300173)股票的违法事实,成交金额共计251.6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4.93万元。证监会决定对陈汉腾没收违法所得34.93万元,并处以罚款104.80万元,估算罚没合计近140万元。以下为公告原文:〔2018〕37号当事人:陈汉腾,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汉腾内幕交易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2018〕37号当事人:陈汉腾,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汉腾内幕交易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汉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陈汉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1月29日,智慧松德实际控制人郭某松经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投资)总经理卫某平、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胤某某介绍,到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江机械)了解情况。在参观富江机械生产车间并听取富江机械董事长李某奇介绍后,郭某松表示,智慧松德一直有意并购装备制造企业,其对富江机械有兴趣,李某奇表示不着急,具体等想好再说,双方约定过完年后再联系。2016年3月初,卫某平、李胤某某赴富江机械,二人向李某奇介绍了智慧松德收购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并邀请李某奇到向日葵投资和智慧松德考察。2016年3月16日,李某奇应卫某平、李胤某某的邀请,到向日葵投资和智慧松德考察。上午,李某奇考察了向日葵投资。下午在卫某平、李胤某某陪同下赴中山市考察智慧松德,并在当晚同郭某松座谈,二人谈到了收购条件、收购流程等事项。座谈中,李某奇提出了目标估值,郭某松回应估值应当听取专业机构意见,并希望尽快派出专业团队到富江机械开展尽职调查,李某奇表示同意。卫某平、李胤某某参加了上述座谈。2016年4月2日,郭某松再次赴富江机械同李某奇座谈,并商定中介机构人员在下一周进场。2016年4月8日至9日,郭某松、李某奇、卫某平、李胤某某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在富江机械就并购事项开展工作。2016年4月11日,智慧松德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拟披露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6年4月11日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12日,智慧松德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军工装备特种轻质合金材料的研发、铸造、加工及相关服务,预计本次交易规模约为7亿元。2016年8月24日,公司股票复牌交易。智慧松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2016年3月16日,收购意向形成并开始实质性推进,内幕信息形成。2016年4月12日,内幕信息主要内容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2日。李胤某某介入收购事项较早,且持续参与项目的商讨、论证,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二、陈汉腾内幕交易“智慧松德”情况(一)陈汉腾与李胤某某的联络、接触情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汉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胤某某有3次通话联系,分别是2016年3月16日12时50分45秒、14时57分16秒和14时59分4秒。李胤某某在笔录中称,2016年4月8日前的几天和陈汉腾见过面,可能是为了陈汉腾帮他租赁办公楼的事。根据顾某(李胤某某亲戚公司的员工)提供的情况说明,2016年3至4月间,其曾两次陪同李胤某某、陈汉腾一起看房。(二)“陈汉腾”证券账户交易“智慧松德”情况陈汉腾控制并使用其本人账户,其中,“陈汉腾”信达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4日在信达证券深圳福星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号755××××773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439和深圳股东账户010××××996。“陈汉腾”平安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手机自助开户在平安证券芜湖黄山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号307×××××960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14××××073和深圳股东账户010××××996。“陈汉腾”信达证券账户于2016年4月7日买入“智慧松德”5,700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智慧松德”5,700股,买入金额92,640元。“陈汉腾”平安证券账户于2016年4月7日买入“智慧松德”4,400股、4月8日买入“智慧松德”124,000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智慧松德”128,400股,买入金额2,070,290元。综上,陈汉腾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智慧松德”134,100股,成交金额2,162,930元。2016年8月25日,上述两个账户持有的“智慧松德”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2,515,971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49,340.46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陈汉腾与李胤某某曾有过业务和经济往来,彼此较为熟悉,陈汉腾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胤某某有通讯联络、见面,之后即大量买入“智慧松德”,停牌日主要持有“智慧松德”,交易行为明显与历史交易习惯不同,但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且其本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陈汉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汉腾没收违法所得349,340.46元,并处以罚款1,048,021.38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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