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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1 2:39:48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民 银 行文化和旅游部中 央 组 织 部中 央 文 明 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 然 资 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应 急 管 理 部国  资  委海 关 总 署税 务 总 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  会民  航  局全 国 总 工 会共 青 团 中 央全 国 妇 联铁 路 总 公 司2018年5月18日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民 银 行文化和旅游部中 央 组 织 部中 央 文 明 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 然 资 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应 急 管 理 部国  资  委海 关 总 署税 务 总 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  会民  航  局全 国 总 工 会共 青 团 中 央全 国 妇 联铁 路 总 公 司2018年5月18日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