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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1 2:29: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本预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立新、张超、肖兴刚2018年6月4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本预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立新、张超、肖兴刚2018年6月4日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