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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转借款到期未还 利息虽未约定仍应计算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金某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其中已付30000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减)。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2016年3月被告邀集原告等人合伙投资旅游公司,2016年3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两次转账共计600000元给被告,后原告不想投资,经协商,原告同意将该款转借与被告,2016年5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金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2016年10月归还。借款人:刘某。至2017年2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000元利息,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合伙投资旅游公司,双方自愿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借款后经催收未按约归还借款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借款利息应自还款期满之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已付30000元应在利息中予以扣减,遂作出上述判决。
投资款转借款到期未还 利息虽未约定仍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