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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4-13 18:49:1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1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00万股股票。公司于2014年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8,755,06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6.60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141,334,079.00元,扣除发行费用34,763,845.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06,570,233.86元。亨通光电江苏亨通光电股份A股亨通光电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原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保荐机构”)承继了申银万国与亨通光电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担任亨通光电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为亨通光电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A股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在2014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亨通光电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亨通光电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外担保公告、关联交易事项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亨通光电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亨通光电在 20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保荐代表人(签名):缪 晏、金碧霞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7日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亨通光电在 20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保荐代表人(签名):缪 晏、金碧霞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2015年4月17日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