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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中医院院长受贿61万获刑2年 华源医药等送好处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4-2 2:30:28

新浪财经讯 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宁国市中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丁亚松受贿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药品供应商所送钱款共计61万元。丁亚松,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宁国市中医院院长、党支部副书记,户籍地宁国市,住宁国市。被告人丁亚松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4月25日经宣城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当日由宁国市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5月7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丁亚松利用担任宁国市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药品供应商、医疗耗材供应商、医疗设备供应商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1.102万元。受贿情况:2011年至2017年期间,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国市富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宁国市中医院病房大楼扩建工程、功能检查科危房拆建工程等11项建筑及装饰工程,上述工程累计造价人民币700余万元,均交由项目经理郭某具体施工。郭某为了寻求和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工程承接、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自2011年至2018年间的每个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先后22次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2011年10月,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承建了宁国市中医院针灸推拿科及病房大楼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黄某为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工程承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丁亚松予以收受。2010年至2018年期间,亳州远光中药有限公司、安徽谓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药品有限公司先后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中药材,曾是上述三公司业务员的周某1为寻求被告人丁亚松在药材供应、货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于2011年的一天,在被告人丁亚松的办公室送给其一张名为周某2的农行借记卡,承诺此后将不定期的存入“好处费”,并告知其支取密码,被告人丁亚松表示同意。后周某1自2010年11月10至2017年4月14日先后58次向该卡中存入人民币共计11.602万元,且每次存钱至该卡后均发短信告知被告人丁亚松。直至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丁亚松担心被查处,遂通过中医院药品器械科科长巴某将一直未支取、使用的农行卡退还给周某1。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安徽沪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药品;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安徽沃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医疗耗材。上述两公司业务员汪某的丈夫胡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药品供应等方面的关照,自2012年至2015年间的每个春节前,均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0.5万元,4次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合肥奥莱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尿液分析仪耗材,该公司业务员舒某为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医疗设备销售等方面的关照,自2013年至2017年间每个春节前,均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0.2万元,5次共计人民币1万元;2014年5月,舒某代表公司与中医院签订腹腔镜设备买卖合同后不久,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2014年至2018年期间,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药品,该公司业务员李某1为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药品供应过程中的关照,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丁亚松予以收受。2011年至2015年期间,安徽徽都药业有限公司向宁国市中医院供应药品,该公司业务员李某2为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药品供应过程中的关照,自2011年至2015年间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共计0.5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2011年3月,合肥诺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投放CT机一台供宁国市中医院使用,双方按月净收入额比例阶梯累进方式分成收益,该公司业务员邹某为寻求和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设备预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自2012年至2015年的每个春节间,均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0.5万元,4次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2012年10月,安徽省轩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售一台心肌标志物检测仪给宁国市中医院使用,此后中医院分期支付设备款,并从该公司采购设备耗材,该公司经理范某为感谢被告人丁亚松在设备、耗材、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自2014年至2017年的每个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先后12次送给被告人丁亚松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亚松均予以收受。法院认为,其利用职务之便,累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61.1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亚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对被告人丁亚松退交的案涉赃款人民币49.5万元及周仲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6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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