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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对个税免征奖励返还合法吗? 业内看法不一
60%,地方政府得40%。因此,当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来以后,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人才,会把地方的个税收入部分或全部返还给纳税人。然而,就是这种减征、免征和缓征的做法,引发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的这些个税返还做法或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嫌疑。虽然交了税,但是地方可能会通过奖励等方式,‘返还’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给个人。凡是跟纳税额挂钩的财政返还都是违规的。个税减免权在中央,地方无权随意减免。”有专家认为个税奖励违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前所长曾国祥认为,按照现有法律,任何借助于个税的名义进行奖励的行为都是不被准许的。他指出,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是税收的灵魂和生命线。国家凭借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无偿、强制征税,以满足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因此,税收带有明显的法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和刚性。也有专家认为个税奖励合法。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认为:“任何政府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减免税收,所以严格来说,一些地方为了吸引人才、为了吸引投资,在法律规定之外,没有经法定授权,虽然是它本地该得的那部分,它去减征、免征、缓征在法律上都是违法的。但是现在好多地方开始采取奖励,这种是合法的。”业内看法不一而足。到底哪些合法哪些违法,还得从《个人所得税法》中找答案。《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修改并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法律文本中,记者没有找到“个税奖励”“个税返还”等表述。但是,在朱广俊看来,因为地方财政有支出权,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违法。“地方财政对地方收入有支出权,地方政府执行时都是通过财政支出实现的。地方返还的不是税,而是相当于那些税额的货币,地方政府有权依法以各种名义资助纳税人尤其是企业纳税人。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无权出台减免税政策,但可能会以财政支出减少或弥补纳税人支出,数额一致,但不能说是减免税或税收返还。地方文件中说的返还的‘税’,其实只(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已缴(应缴)税收负担量的减少的变通说法。”朱广俊说。一位地方财税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各地财税部门操作个税返还的一般做法是:当属于地方分享的40%的个税上缴地方财政之后,“税率没有变,该怎么算还怎么算,比如个税上缴地方的部分是一万元,需要开一张税票,再开一张财政退库票,开成八九千元,这样返还给纳税人的钱就是八千或者九千元。中间就绕了一个圈子,多开了几张票,个税返还就完成了。这好像是合规的。但对于税务局来说,税收收入由财政退库后总额减少,涉及财政、税务两家计划完成问题。即使此条可协调解决,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财政法规等违规的嫌疑。另外,还有票证填开违规问题。”此外,还存在一些明显违规的情况,“如果税务部门不对上缴的全部税收开税票,而是直接把一部分税收减少了,即便是财政返还,但是这样不走财政支出方式的直接减免税,就是违规的。”上述财税人士说。为什么看似合规的事情,却引发质疑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的瑕疵显而易见。在朱广俊看来,一些地方出台的涉及税收的政策文件,无论是出于吸引人才目的,还是出于吸引资金的要求,文件中用减免、奖励等说法都是违规的,地方没有这个权限。“这些文件表述不严密,违反了法律的管理权限。在文件中,应该写明根据中央或者财政部、国税总局哪个文件,通过财政返还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奖励。这样表述就没有问题了。”朱广俊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属于政策文本不规范问题,“涉及税收政策,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性的条文,用法律语言准确地表述,不能含糊,更禁止编造。”国务院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意是好的,但是一些地方却“念歪了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为严格税收管理、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务院连发多份文件。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紧接着,200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这两个文件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2014年,国务院又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但是,国家针对重点人群出台个税优惠的政策并没有停止。最新的消息是,下个月,部分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将迎来调整。5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杨志勇对此项政策给予积极评价,“这个减税政策是国家三大部委联合发布的,一大亮点是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给予减免个税,在全国尚属首次。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出了我国通过税收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来源:中国经济周刊点击进入专题:个税法迎第7次大修 起征点拟提高至每月5000元点击进入专题: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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