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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犯罪观察:打人逃逸贩卖毒品等案件频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类似的判例在广东东莞还有一起,网约车司机赵某在搭客过程中与失足妇女、嫖客互留微信等联系方式,以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除此之外,有网约车司机在车内安装伪基站,沿途自动向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或通过贩卖毒品、抢劫实现非法牟利。专家:危险无法完全避免,建议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针对网约车引发的众多刑案,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肖君拥表示,网约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犯罪,不仅是单纯针对个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挑战。在此类案件中,使用者是把自身的安全全部或部分托付给了第三方的,而具体的危险是否会发生,事前无法预见,危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消费者选择网约车出行,这种信任是基于网约车背后的管理平台和管理部门。”肖君拥说,相对于“黑车”,网约车有第三平台的介入,但毕竟第三方平台目前不对司机的犯罪记录进行一个类似于出租车司机的严格检查,而刑事犯罪的临时起意也不是第三方平台能左右的,法律应该对这种“便利性”的滥用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肖君拥说,就目前情况而言,取缔网约车肯定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最佳答案。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也绝不是仅靠专项立法能解决的,更加迫切需要靠平台的规范化,加强风险的预估、防范来应对。此外,网约车的安全保障,需要更多依靠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以及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在此类案件中,网约车公司存在把关不严等重大责任,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应作为今后行业规范的重点工作。彭新林说,通过相关判例能够发现,很多涉案的网约车司机此前就有犯罪记录,这说明目前网约车公司的审查机制存在重大疏漏。要规范这一市场,不光完善准入审查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职能部门应设立监管部门,确保执行到位。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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