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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抄袭他人网站信息伪装网友发帖:被判侵权赔600万
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帖子是58同城编辑发布,根据双方邮件认定58同城存在恶意,认定韩华公司受到实际损害,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韩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保护其不正当利益;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责任承担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询问结束后,58同城向法院提交《专家咨询意见书》,签署该意见书的包括6名知名专家,相关意见与58同城上诉意见一致。 2018年2月2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对于58同城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法说理。 二审法院认为:1,如果相关帖子是网站用户自行上传,58同城作为58同城韩国站的经营者应当掌握并有能力提供用户后台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记录作为初步反证,或提供其他反证。但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58同城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关于“新世界国际不动产中介事务所”行为代表或代理“58同城韩国站”,58同城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经 中国驻韩国使领馆的认证,不符合域外取得证据须经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在韩华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亦不予采信。 3,58同城韩国站上信息出现时间均在奋韩网信息出现当日或其后。该情况不符合用户自行上传的一般常理。更重要的是,有用户在奋韩网发布了一个帖,在58同城韩国站再发表该帖子时,其房屋已经出租或转租,用户不可能发表已经无效的房屋信息。 4,通过相比发现,在58同城韩国站发布的部分图片明显是在奋韩网发布图片的基础上剪裁去了“奋斗在韩国”等奋韩网的水印相应位置。 5,二审过程中,58同城认为其网站刊登的信息比奋韩网的信息更为全面并指出相关证据,如附带地图、归类、完整标价等信息,但该增加信息大部分可依据奋韩网的信息人工或自动转化得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民事证据认定高度盖然性原则,最终认定“58同城根据奋韩网的数据信息进行了采集加工,进行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了涉案文字和图片”并无不当。 有违商业道德,再审被驳回 针对58同城在本案中的商业伦理,二审法院还进行了详细论述。 二审法院指出,在依靠信息量和用户量竞争的行业领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增加自身信息量,或利用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吸引用户,谋取竞争优势和经营利益。 58同城韩国站和奋韩网均属于免费为租房者和出租者提供信息的服务,从经营内容和模式来看,吸引更多的租房者和出租者在其网站获取或发布房屋信息是其重要的经营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经营利益和竞争利益,故双方竞争的关键在于用户量和信息量。在网站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便利性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信息量和用户量是互为增长、互相促进的关系,即:信息量越大,则吸引用户越多,同时信息量也会更多,平台越大、影响越大、竞争优势越大、间接盈利越多。信息量优势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用户发布的信息是经营者重要的经营利益。 本案中,58同城将韩华公司的网站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不当利用了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量,吸引访问量、扩大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奋韩网的现有用户形成拉拢、吸引的后果,进而可能对此后韩华公司奋韩网的经营利益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该领域的商业道德。如不禁止,还将造成互相抄袭、复制的恶性竞争后果,不利于各经营主体提高其服务品质,不利于维护良性竞争秩序,不利于用户发布和获取相关信息便利性的长远利益。 二审败诉后,58同城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4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58同城的再审申请。 北京高院在裁定书中重申了一、二审中的观点,认为58同城的行为足以损害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不能确定实际损失和非法获利的情况下,综合在案证据并考虑主观过错、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韩华公司网站的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6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019年1月23日,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姚克枫告诉媒体,已于近日收到再审裁定书。主办律师景博文介绍,在此前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58同城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从58同城账户扣款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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