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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劝退后删电脑工作文件 被判赔偿数据修复费
动者后出现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的情况,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本案中,冯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等物品的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存在冯女士设置密码尚未解锁的情况,于是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函通知冯女士告知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冯女士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冯女士在仲裁及本案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及离职前删除了电脑内的工作资料,现贸易公司委托专业电脑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冯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贸易公司与冯女士对仲裁裁决贸易公司应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2813元均无异议,本院可予准许。2017年9月27日,黄浦区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工资2813元,并判决冯女士支付贸易公司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费用9200元。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冯女士上诉称,贸易公司称本人保管重要文件,与事实不符。本人只是营业部助理,不保管重要文件,电脑中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到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文件。离职时,本人已经移交了包括诉争电脑在内的所有物品,贸易公司没有争议。贸易公司无证据证明禁止员工删除数据,也无证据证明恢复数据的必要性,亦无证据证明删除文件的行为确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她没有义务进行赔偿。此外,贸易公司所称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的可能,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贸易公司辩称,冯女士拒绝告知诉争电脑的密码,并恶意删除电脑中的数据材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一审提供了证据证明冯女士拒绝告知电脑密码,而且删除了电脑中的全部文件,现冯女士否认其删除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保管营业部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本公司在经营中的重要文件,诉争电脑及电脑中的文件均为公司的财产,冯女士在离职后应该完好无损地移交公司,本公司恢复被删除的文件是取回属于公司的财产,完全合理。经过专业电脑公司恢复数据后,发现被删除的文件包括了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冯女士称已经返还了公司电脑,但她拒绝告知电脑密码,同时又删除了公司的重要文件,不能视为移交。在仲裁审理中,公司基于和冯女士调解的意愿,暂时没有恢复相关数据,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认为恢复数据的费用未实际发生故未支持本公司的请求,鉴于上述因素,本公司最终委托专业电脑公司进行了数据恢复,产生了相关费用,并且有发票和支付凭证为证,一审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完全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冯女士的上诉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虽然在离职时将电脑返还给了贸易公司,但冯女士因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工资争议而拒绝告知密码,并且删除了存储在硬盘上的数据文件,对工资争议冯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其以拒绝告知密码和删除文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显属不当。冯女士认为公司没有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其无需遵守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故对冯女士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经查实,贸易公司恢复硬盘数据后发现,除涉及冯女士个人的相关文件外,还有涉及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单、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涉及贸易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冯女士将上述内容删除更是不当。现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产生了相关费用,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予以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可以证实贸易公司支付了费用9200元,冯女士虽然一直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本院对冯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职业高度自由的今天,入职、离职的现象十分普遍。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应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等。然而,员工离职时,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电脑办公成为一种普遍工作方式的当下,对于电脑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应否成为交接的内容,更是鲜有规定。实践中,对是否已经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劳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纠纷的发生难以避免。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由此可见,员工离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及时返还企业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但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也是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冯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其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主张自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责任编辑:张义凌
女子被劝退后删电脑工作文件 被判赔偿数据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