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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浑江2人利用手机拨打电话宣扬邪教获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2 19:16:34

罚,现又传播“法轮功”,并持有各类“法轮功”宣传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民祥、张克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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