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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指南:被损害与被保护的
不担责张某和王某是一对情侣,二人平时喜欢浪漫,经常参加旅游团前往全国各地游玩。这次,二人跟随旅行团到了美丽的西双版纳游玩。但二人不满足跟团游玩,总觉得跟团游玩看到的都是常人能看到的风景,希望能够去一些“刺激”的地方,去看一些“别样的风景”。所以,他们趁旅行团中途休息一个小时时,偷偷前往其他地方游玩,并未向旅游团领队请假。结果在游玩的过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脊椎骨L2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万元。后王某通过起诉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肇事司机不具备偿还能力,至今尚有11万元的赔偿未得到实现。于是王某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该1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为了看别样的风景,未经旅行团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本身具有过错,故而在此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法官提醒】:跟团游玩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尤其是在旅游者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及时请假,有助于旅行社掌握旅游者的情况,一旦出现状况,一是可以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在旅行者同意请假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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