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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模式探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军  来源:华军资讯  发布时间:2019-2-21 1:54:23

护体系内协调发挥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在主动审查和群众举报后被动调查的基础上,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能力,以事实为依据,必要时针对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做到违法必究和严格执法。综上所述,2017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了执法程序、细化了执法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果。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维持发挥信息市场经济价值和维护网络安全与隐私自由之间的平衡,需要具有普遍约束力又能够灵活地避免遏制市场活力的监管方式。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约谈工作的能力,促进约谈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在深入了解互联网行业复杂性的基础上,对收集、存储和运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合理性加以界定,用更明确的政府规定和建议引导互联网企业规范运行。(谢琳: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祝林华:中山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风险监管’模式研究”[17CFX069]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1. 冯登国、张敏、李昊:《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计算机学报》,2014年第1期。2. 朱巍:《网络安全法(草案)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网法时空》,2015年第6期。3. 齐爱民、王基岩:《论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十大因素及其立法规制》,《河北法学》,2014年第8期。4. 谢琳:《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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